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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书刊是国家财产,广大读者要自觉地爱护书刊,对于丢失、损坏、涂抹、剪撕书刊者,要严格执行赔偿制度。
二、读者所借图书应该妥善保管,如有遗失,以一个月内赔偿与原书完全相同(包括书名、著者、出版社等)的新书为原则,同时缴纳3元钱加工费,无法购得新书,须按以下规定赔偿:
1、一般中文书、刊(合订本),视库存及使用情况,按原价1~2倍赔偿。
2、一般外文书、刊(合订本),按原价2~3倍赔偿,教学科研使用价值大的书刊按原价3~4倍赔偿。
3、遗失绝版书、库存单本书,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4、遗失工具书及内部资料,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5、遗失成套书刊中的一本,原则上按全套书刊价格的3倍赔偿。
6、还回书刊如有严重污损、批注、涂划等现象发生,应按丢失图书赔偿;情节较轻者,视其情况予以批评教育,酌情赔偿。因此,读者对所借书刊要检查清楚,否则后果自负。
7、撕页和毁坏条形码者,视损坏严重程度按书刊价的3~5倍赔偿,并将该书收回,通报读者所在单位。请读者对所借书刊要检查清楚,后果自负。
8、读者在办理赔偿手续后,二个月内找回原书,可退回原赔款,但收手续费3元。
三、学生借阅图书期限为30天,教师借阅图书期限为60天。超期每天每本需交违约金0.10元。
四、对窃书者(包括换瓤),按所窃书的20倍赔偿损失,赔偿金额不足20元,按20元赔偿;对窃刊者(包括撕页),按全年刊价5倍进行赔偿,两者均进行通报批评。 |